高新发展: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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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
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公司具备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布并实施了《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原《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司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了调整。本次修订
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
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
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
告》对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
情况进行了论证分析,该分析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
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进行
全面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的投
资项目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及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
展趋势,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
战略、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
险提示与填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
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对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作出
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
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布并实施了《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原《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公司制定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奠定了良
好的制度基础,能够从程序上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了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
的议案》。
                      独立董事:龚敏、张腾文、马桦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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