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
章程》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
格。
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上激励对象包含公
司实际控制人李建波先生、李小红女士的女儿李怡丹女士及儿子李怡成先生。公
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李怡丹女士为公司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未来经营决策的把控、重大经营事项的管理以及投资者关系的维护等
方面起到关键作用;李怡成先生为公司董事、销售副总经理,对公司技术研发、
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