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8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
二〇二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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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
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
[2008]171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
[2020]178号)和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科技”或“公司”、“本公
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本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102,600.8097万股的2.44%。其中,首次授予2,35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94.08%,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数的2.29%。预留权益总计148.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5.92%,占
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数的0.15%。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价格在每次授予时按照本计划规定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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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
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限售期 24
个月后,分 36 个月按 33%、33%、34%的比例进行解除限售。
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1 年业绩为基准,2023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3 年 ΔEVA>0。
以 2021 年业绩为基准,2024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4 年 ΔEVA>0。
以 2021 年业绩为基准,2025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5 年 ΔEVA>0。
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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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未参与本计划。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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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安泰科技、公司 指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
限制性股票 指 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
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限售期 指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期 指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条件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日 指
票解除限售之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工作指引》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 指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
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
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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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实施本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
[2008]171 号)、《工作指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
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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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
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
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
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
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
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权激励方案草案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审议前对方案进行变更的,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
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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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工作指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员工,共计224人,约占公司2021年末在岗员工总数5,566人的4.02%。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
授予的标准确定。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
子公司担任职务。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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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销。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少于 10 天。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
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
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
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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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2,5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司本计划
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102,600.8097万股的2.44%。其中,首次授予2,352.00万股限
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94.08%,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数
的2.29%。预留权益总计148.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5.92%,占本激励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数的0.15%。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量的
姓名 职位 公告时总股本
(万股) 比例
的比例
李军风 董事长 24.00 0.96% 0.02%
毕林生 董事、总经理 24.00 0.96% 0.02%
喻晓军 董事、副总经理 22.00 0.88% 0.02%
王铁军 副总经理 22.00 0.88% 0.02%
陈 哲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2.00 0.88% 0.02%
刘劲松 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22.00 0.88% 0.02%
王劲东 总法律顾问 22.00 0.88% 0.02%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217 人)
预留 148.00 5.92% 0.15%
合计 2,500.00 100.00% 2.44%
注:
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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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等程序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
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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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
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
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本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
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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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权益数
首次授予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授予限制性
解除限售安排
股票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33%
售期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33%
售期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34%
售期
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权益数
预留授予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授予限制性
解除限售安排
股票总量的比例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33%
售期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33%
售期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34%
售期
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
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本计划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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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至任期(或者任职)期满后解锁。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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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4.3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
可以每股 4.3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
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4.30 元。
三、预留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应当
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授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二)预留授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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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激励对象2021年个人绩效考核合格。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
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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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
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解除限售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
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1 年业绩为基准,2023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9.00%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3 年加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3.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
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3 年 ΔEVA>0。
以 2021 年业绩为基准,2024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9.00%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4 年加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3.5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
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4 年 ΔEV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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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1 年业绩为基准,2025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5.00%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5 年加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5.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
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5 年 ΔEVA>0。
注: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度绩效考核目标按照上表标准执行,否则以首次授予部分各业绩考核年份的下一会计年度作
为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年份。
延加工业”中所有境内 A 股上市公司。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证监会调整本公司行业
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各年考核时应当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数据。同时
从主营业务所属证监会行业分类中选取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度的 A 股上市公司作为对
标企业样本,按照以上标准筛选出的 26 家对标企业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特殊原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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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调整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确定。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及安泰科技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
并依照考核结果来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
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的比例。届时根据下表
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 A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50% 0%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
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
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处理。
(六)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ΔEVA 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
核指标。上述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的成长能力、盈
利能力、收益质量。公司希望通过上述考核目标对公司在提升规模、提高经济效
益、保持创新能力和长远发展潜力方面所做的努力作出评价。具体考核目标的设
置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历史业绩,具有合理性和前
瞻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考核体
系,作为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考核依据。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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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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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 为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三、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或授予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
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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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
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期摊
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二、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假设 2023 年 4 月底首次授予,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费用由
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限制性股票成本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
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
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
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
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
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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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
取消当年度可行使权益,同时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
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
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益或者获得激励收益:
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
回购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
授权益。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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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且职级
不变、职务晋升、或被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
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按照新岗位的绩效考核方案执行。
(二)股权激励对象因控股股东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等客观原因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当年
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
起的半年内解除限售,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
限售,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已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三)激励对象辞职、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约、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
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
(四)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
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市价
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确定:
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被予以辞退;
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本条中“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
日的股票收盘价。
(六)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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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
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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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
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
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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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三、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案。公司按照
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公告。。
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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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
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计划中未明确
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执行。
三、本计划经国资委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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