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市
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情形;(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限、
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
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