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
)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勤勉、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在认真阅
读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规则》
《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
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资金回报,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二、关于《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规则》
《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此举有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不影响募集资金管理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梁新清 李玉周 杨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