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
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增补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沈永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条件,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我们同意沈永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沈永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
适应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个人素质符合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符合公司经营
发展需求,且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
展造成不良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关于 2023 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提供担
保,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支持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
司业务及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次担保额度预计的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风
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
独立董事签名: 刘煜、汤先国、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