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星创业”)
于 2023 年 2 月 1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 80 号)
(以下简称“关注函”)
,请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注函所列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关注函中提到的相关问题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有虚拟现实类产品。公告显示,本次授权为非独占性且非排他性的普通授权,公
司将通过本次著作权许可合作进入虚拟现实数字经济产业。
(1)请你公司结合虚拟现实相关产业最新发展动态、已获同类授权的其他
竞争对手情况、你公司目前是否具有相应业务资质、技术储备、人才储备、资金
储备等,说明跨界进入虚拟现实产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决策是否审慎、合
理,是否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经营质量,并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充分提示风险。
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针对以上事项,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上
述事项进行了核查。
公司是通信技术行业内从事网优服务时间最久、业务规模较大的第三方专业
技术服务公司之一。公司现主营业务所在细分行业基本处于完全竞争状态,盈利
能力有限,从公司发展的角度必须拓展新的盈利增长点。公司将继续深耕移动通
信行业,紧跟移动通信发展趋势,同时把握 5G 商用的机会,提升整体盈利能力。
(1)AR 应用程序与 AR 设备
商业应用方向:基于授权开发的数字内容在线上或者线下以增强现实技术进
行沉浸式 IP 体验,比如带有三体元素的文旅体验、AR 游戏体验等。
实施方式:产品设计、开发和运营主要由公司负责,底层技术和设备将会通
过和供应商战略合作的方式来完成,最终完成产品投入市场。
(2)虚拟形象
商业应用方向:基于《三体》原著中一个主要人物的虚拟形象开发、设计和
运营,场景如线上演播和商务演出等。
实施方式:产品设计、开发和运营主要由公司负责,底层技术将会通过和供
应商战略合作的方式来完成,最终完成产品投入市场。
(3)元宇宙社区
商业应用方向:用虚拟现实的技术为《三体》的拥趸们提供一个社交、商务
和娱乐的线上平台。
实施方式:产品设计、开发和运营主要由公司负责,底层技术将会通过和供
应商战略合作的方式来完成,最终完成产品投入市场。
本次授权获得三款产品的开发本身有各自的应用场景,同时也会有三款产品
间的融合应用。
业务资质方面:公司经营范围中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可以
进行相关行业的技术开发。后续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最新规定进行申请。
人员和技术方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一直提供专用于移动通信网络领域的二、
三维数字地图,具有三维数字园区和智慧场景的数字三维建模能力,虚拟现实行
业所需的技术能力需进一步提升。2022 年,公司引入拥有互联网应用开发、网络
游戏开发(包括使用 Untiy、虚幻等多类型引擎)等能力的技术团队 30 余人,目
前相关的产品仍在开发阶段。公司在虚拟现实应用开发方面的人员尚不足,产品
开发和产品运营方面经验不足。
后续,公司将加大虚拟现实相关技术的研发投入,组建产品团队和产品运营
团队。
资金方面:公司后续所需的资金将通过直接出资、对外股权合作等方式解决。
公司本次所获的三个授权产品分别将根据计划进行开发投入。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跨界进入虚拟现实行业具有必要性,公司在人员、技术、
资金方面有一定的储备,但也存在一定的项目风险,具备可行性,本次决策是公
司经过审慎、合理考虑后做出的。
(2)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本次交易的筹划及决策过程,包括提议人、参与筹
划人、内部审议程序、保密情况等,说明过程中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凌驾于公司治理层之上的情形。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针对以上事项,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上
述事项进行了核查。
策程序等
宇宙总经理赵骥龙先生、李剑先生(李剑为本次交易的介绍人,公司持股 2.16%
的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通过现场
会谈、电话通信方式关于本次 IP 授权达成了确定性的意向。
及公司的相关规划。沈力先生为本次交易的提议人。
票通过。
公司已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本次交易披露前,公司严格按照
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
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备案。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筹划及决策过程,包括提议人、参与筹划人、内
部审议程序、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层之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问题的独立意见之签
署页)
宋广华(签字):
步丹璐(签字):
潘 嫦(签字):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