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的谐波: 关于作废处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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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17     证券简称:绿的谐波          公告编号:2023-002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处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绿的谐波”或“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首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
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激励对象提出
的异议。
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
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41)。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
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截止本次 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
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作废处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划》”)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
管理办法》”),由于 1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该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6,800 股。
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未达标,作废处理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72
股。其中,2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个人绩效考核为“C”,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D”,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0%,作废处理其本期不得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420 股。
  本次合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472 股。
  三、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作废处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有关规定;
                              《上市规则》
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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