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厦门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以下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
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
求等情况,说明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背景和目的,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
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
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
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
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
议相关事项时,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一
致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3-
我们认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助于完
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利于维护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
在审议相关事项时,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
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
一致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
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
原则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在授权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可转债发行并上市以及存续期
内的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推进本次可转债
发行并上市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厦门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延长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决议有效期,有利于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董事会在审
议相关事项时,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宁向东、谢德仁、戴亦一、聂秀峰、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