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作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
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说明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
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
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
性、合理性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
施,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认可公司编制的《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全权
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推动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字):
何贤波 黄颖聪 何志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