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保证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
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
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即五人时,或少于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湖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开股东大
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的,股东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在股东大会同时采取多种投票方式的情况下,除非委托人指
明投票方式,否则代理人可以任选一种方式行使代理投票权。每一位股东只能委
托一人为其代理人。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进行会议登记的股东应在签名册上签字。股东未进行登记,单持有有效持股
证明,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公司不保证提供会议文件和席位,并且该股东不享
有选举权、提案权和表决权。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
议的资格无效:
(1)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
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2)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
(3)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4)传真机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
本明显不一致的。
(5)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6)投票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7)委托人或代理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股东大会发言包
括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发言,应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进行登记。大会对所有
议案审议口头发言人数一般以十人为限,超过十人时,取持股数多的前十位股东。
发言顺序亦按股数多的在先的原则安排。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发言由大会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的位置发言,内容
围绕股东大会的主要议题。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对所有议案审议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
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第三十八条 每一股东发言一般不得超过两次,发言的总共时间不得超过十
分钟。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能进行发言。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人员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回
答问题的时间不超过十分钟。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或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有义务认真负责
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有下列情形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
(1)问题与议题无关。
(2)问题事项有待调查。
(3)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4)回答问题将明显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5)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关系及交易的规定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投票系
统,股东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或委托征集人对征集议案作出
表决。具体办法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深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中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
监会湖南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提案应当采用记
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在对程序性事项表决时,主持人在确认无反对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采用其他简易表决方式。
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监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监事人数,则投票多
者当选;反之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监事为止。
除董事、监事选举事项外,股东大会对其他事项的表决,均采取直接投票制
度。
第五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
求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相抵触的部分,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不少于”、
“不满”、“以外”、“超过”、“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