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作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
条件的要求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调整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公司调整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编制的《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
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公司编制的《广东三和管桩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并同意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并且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公司编制的《广
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贞智、杨德明、蒋元海
签署日期:202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