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克明食品 证券代码:002661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兴盛大道工业园 1 号)
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
目 录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10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5
释 义
除另有说明外,本论证分析报告中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
指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克明食品
本论证分析报告、本报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
指
告 论证分析报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
A股 指 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
的普通股
实际控制人 指 陈克明
控股股东、克明集团 指 湖南克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陈克明、段菊香、陈宏、陈晖、陈克忠、陈源芝、陈晓珍、
陈克明及其家族成员 指
陈灿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
指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对象发行
发行对象、认购对象 指 段菊香、陈晖、陈宏
董事会 指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 指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指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意见第18号》
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最近三年一期 指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9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明食品”、“公司”)为满足公司
业务经营与发展战略实施的资金需求,优化财务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增
强公司总体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1,490.00 万元(含本数),
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公司主打产品挂面属于日常快速消费品,其消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挂面行
业目前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发展特点和趋势:(1)总体市场规模、消费者群体
相对稳定,但出现面粉上游、食用油其他行业跨界过来的潜在竞争者;(2)市
场集中度持续提升,市场份额进一步向业内头部企业集聚;(3)消费者更加注
重食品的健康、营养、安全、方便特性。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尤其是健康营养、
功能保健食品的市场需求持续增长,从而为挂面行业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市场空间;
(4)行业创新活动加强,市场主体从高端原料选取、生产工艺、产品功能、增
加口味料包、规格、包装设计等多角度进行产品创新,来持续吸引各类消费者。
公司专注于米面制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包括面条、面粉、方便食品
等产品。公司在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控制、品牌建设、产品研发、营销建设等方
面具有明显竞争优势。
最近三年一期,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分别为 303,397.33 万元、395,775.21 万
元、432,664.83 万元和 357,988.46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波动,主要受后疫情时代整个市场需求出现一定下滑,以及公司调整产品结构的
影响所致。
根据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定期公布的《全国连锁店畅销商
品月度监测表》,挂面产品的主要品牌有“陈克明”、“金沙河”、“金龙鱼”、
“中裕”、“今麦郎”等。该项监测数据主要统计的是挂面品牌的超市综合权数
市场占有率,数据显示,“陈克明” 品牌超市综合权数市场占有率稳居第一。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有效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高公司经营安全性,为进一
步稳固及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奠定良好的基础。
陈宏、陈晖、段菊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克明的子女和配偶,通过认购本次
发行的股票将提高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有助于未来在公司经营中发挥更重要的
作用,也为公司的家庭传承打下基础。另外,认购对象现金参与本次发行,体现
了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与转型升级。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选择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
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基于行业当前发展趋势和竞争格局,结合公司近年来不断扩大的业务规模,
未来几年公司仍处于成长期,生产经营、市场开拓等活动中需要大量的营运资金。
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运资金规模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357,988.46 432,664.83 395,775.21 303,397.33
营业收入增长率 - 9.32% 30.45% /
营运资金 -20,257.36 -909.04 22,926.84 -13,545.12
营运资金增长率 - -103.96% -269.26% /
口,虽然公司不断改善管理水平,控制生产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但仍面临营运
资金紧张的压力,且公司追求进一步做大业务,对营运资金也有新的要求。通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来偿还有息负债和补充流动资金,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因
业务规模扩张而产生的营运资金需求,缓解公司快速发展的资金压力,提高公司
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总体竞争力。
为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近年来加大投资力度和资本开支规模,资产规
模和业务规模不断增加,日常营运资金需求亦不断增加。为了满足业务发展的资
金需求,除通过经营活动补充流动资金外,公司还通过银行借款等外部融资方式
筹集资金以满足日常经营之需,充分利用了财务杠杆,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有力
支持。最近三年一期,公司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情况如下:
项目
日 日 日 日
资产负债率 42.23% 33.33% 33.38% 45.46%
流动比率 0.88 0.99 1.19 0.92
速动比率 0.34 0.38 0.51 0.44
公司可通过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偿还有息负债和补充流动资金,优化财务
结构,降低负债规模,减少财务费用,控制经营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段菊香、陈晖和陈宏 3 名自然人,其中,段菊香系公司实际
控制人陈克明配偶,担任公司董事;陈晖系陈克明之女,担任公司副董事长;陈
宏系陈克明之子,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段菊香、陈晖和陈宏 3 名自然人。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
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
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2022 年 6 月 9 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即 9.41 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
情形,本次发行底价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现金分
红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根据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
原则,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做出了调整,发行价格由 9.41 元/股调整为 9.22
元/股。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调整前的发行价格-2021 年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中每股派发的现金红利=9.41 元/股-0.19 元/股=9.22 元/股。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深交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已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后,于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
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形: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③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⑥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
定: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③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如下规定:
(1)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
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
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
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
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
用上述规定。
(4)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
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
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
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
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会议的相关文件均在深交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本次发行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
批复后方能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行业的现状、未来发展趋势及公司的发展
战略,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制定,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已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全体股东按
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作
出决议,相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公司股东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符
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
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已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
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
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
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
具体的分析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和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股票方案于2023年6月末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为假设估
计,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对实
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45,000,000股(该发行股份数量仅为估计值,
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发行
股票数量);本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41,490.00万元,不考虑扣除发行
费用的影响;
(4)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
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方面的影响;
(5)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本报告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337,998,561
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A股的影响,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导致股本发生的变
化;
(6)根据公司2023年1月公告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3-
至15,000.00万元。基于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假设公司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取业绩预告中间值,即分别为16,000.00万
元和13,000.00万元(此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主要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
对2022年度经营情况的判断);假设公司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022年基础上按照下降10%、持平、增长10%等三种
情形(该数据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7)在预测公司2023年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净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
现金分红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净资产时,
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
表公司对 2023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公司 2023 年的业绩盈利预
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
不承担赔偿责任,盈利情况及所有者权益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额为
准。
基于上述假设和前提,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如下:
项目
/2022 年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普通股股数(万股) 33,799.86 33,799.86 38,299.86
假设情形(1):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较 2022 年下降 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6,000.00 14,400.00 14,400.00
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元)
项目
/2022 年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0 0.43 0.3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50 0.43 0.38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0 0.35 0.31
扣非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0 0.35 0.31
扣非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92% 5.57% 5.17%
扣非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81% 4.53% 4.20%
假设情形(2):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较 2022 年持平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6,000.00 16,000.00 16,000.00
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0 0.47 0.4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50 0.47 0.42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0 0.38 0.34
扣非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0 0.38 0.34
扣非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92% 6.19% 5.74%
扣非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81% 5.03% 4.66%
假设情形(3):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较 2022 年上升 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6,000.00 17,600.00 17,600.00
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0 0.52 0.4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50 0.52 0.46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0 0.42 0.37
扣非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0 0.42 0.37
扣非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92% 6.81% 6.31%
扣非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81% 5.53% 5.13%
注:对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按照证监会制定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的要求、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二)公司应对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
公司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盈
利能力,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尽可能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回报的影响,
充分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如下回报填补措施: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流动性将有所提高,资本结构更为合理,财务费
用得以下降,公司未来将加快业务的发展与开拓,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及公司
整体竞争实力,尽快产生更多效益回报股东。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
行专项存放、专项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
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
进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在严控各项费用的基础上,
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控制经营和管理风险。同时,公司将不断完善治理结构,
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了利润分配政策,
同时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分红的
比例、依据、条件、实施程序、调整事项等内容,并对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公司
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制度,未来将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
者回报。此外,公司制定了《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并将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
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
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克明集团对本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
宜作出以下承诺:
“1. 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
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有关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
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接受相
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克明对本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
宜作出以下承诺:
“1. 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
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关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
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接受相关行政
处罚或监管措施,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
公司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
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之盖章页)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