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证券发行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
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二、因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的调整及调整后的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方案切实可
行,与公司发展战略具有协同性,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保障
公司的长久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编制的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大北
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稿)》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将进一步提升公司资本实力,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稳定经营,有助于公司业务的
平稳发展,实现长期经营目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整体财务
状况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实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
施(修订稿),相关主体均对此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
有效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
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证券发行文件的
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监事签名:
陈忠恒 张 颉 张爱平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