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三年二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普光磁”、“上市公司”或“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
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在铭普光磁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以供铭普光磁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铭普光磁提供,铭普光磁
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铭普光磁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
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
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
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
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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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铭普
光磁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
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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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铭普光磁、上市公司、公司、本公
指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指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股权激励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
限制性股票 指
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
授予价格 指
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
限售期 指 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解除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
有效期 指
注销完毕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理》
《公司章程》 指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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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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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铭普光磁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
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
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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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1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3 年 1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 月 22 日,公司对《东莞铭普光磁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披露了《第
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次日披露了《东莞铭普光磁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为 2023 年 2 月 22 日,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7.4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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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拟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出全部权益数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量的比例 额比例
黄少华 副总经理 30.00 100% 0.14%
合计 30.00 100% 0.14%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
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
本次授予事项内容均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
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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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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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经认真核查,确认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
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22 日,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为 7.43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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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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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
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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