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吉大正
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
办法》”)等规定,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我们同意上述
议案。
二、关于《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更新的发行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
的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
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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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制定的《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
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
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
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我们同意上述
议案。
四、关于《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更新的《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次募集资金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满足公司业务发展所带来的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进一步
巩固行业地位,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提高公司应对宏观环境冲击的抗风险能力,
实现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五、关于《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于
逢良先生,该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及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条款的设置、
交易的定价等相关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本
次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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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晋勇 刘秀文 赵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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