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
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关联
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
真的审阅,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条件和资格。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预案、论证分析报告、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涉及关联交易的
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护公
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等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
虑了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
公司平稳健康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相关事宜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晋勇 刘秀文 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