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普光磁: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2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
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
起,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22 日,同
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43
元/股。
    二、关于《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

    经审议,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三、关于《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
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和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
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
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公
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发展战略、
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充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符合
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
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六、关于《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后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
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相关填
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相关授权安
排有利于推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林丽彬           张志勇           李洪斌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铭普光磁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