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莞铭普
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正式发布并实施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等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制度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对本次发行条件进行自查,认为本公司符
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各项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提
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和公司 2022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针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本次发行方案及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有利于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实施。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
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
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充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和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及其附件,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和《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
司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次募集资金有助于优化公司资
本结构,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满足公司业务发展所带来的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
司进一步巩固行业地位,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提高公司应对宏观环境冲击的抗
风险能力,实现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符合
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后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
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后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议案,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相关
授权安排有利于推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林丽彬 张志勇 李洪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