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普光磁: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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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莞铭普
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正式发布并实施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等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制度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对本次发行条件进行自查,认为本公司符
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各项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提
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和公司 2022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针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本次发行方案及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有利于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实施。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
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
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充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和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及其附件,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和《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
司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次募集资金有助于优化公司资
本结构,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满足公司业务发展所带来的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
司进一步巩固行业地位,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提高公司应对宏观环境冲击的抗
风险能力,实现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符合
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后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
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后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议案,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相关
授权安排有利于推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林丽彬           张志勇           李洪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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