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业股份: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2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大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
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
上,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如
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
行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
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符
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运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
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
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
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
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编制的《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
情况,论证分析切实、充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
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张咏梅    杨    健      张洪民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大业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