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康冠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后,经
过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
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涉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
《监管指南》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
权安排、等待期安排、行权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
决;
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
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
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
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