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普光磁: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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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3-025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
      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
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的整
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情况如
下:
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2〕5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你公司 2022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 年度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799.14 万元。根据有关规
定,你公司应当在 2021 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但迟至 4 月 15 日才
发布业绩预告公告,披露 2021 年净利润亏损 4,500.00 万元至 6,000.00 万元,
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
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高度重视前述问题,已及时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
公司及相关人员已从中吸取了经验教训,并系统地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规则,后续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持续加
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
范公司运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
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除上述事项以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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