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业股份: 大业股份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的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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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的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
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
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
(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
析公司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
目前所处发展阶段、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
贷等情况,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从而建立起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本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本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
者、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三)本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
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五)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三、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至少每三年制定或修
改一次未来三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回报规划期内,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得随
意变更。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次确
定的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可以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
该时段股东回报计划,并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
规定。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
一以上表决通过。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
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
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同时,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独立董事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利润分
配预案的制定和决策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决策和表决。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
时亦同。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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