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 567 号银丰科技公园 2 号楼
邮编:250102 网址:www.dehenglaw.com 电话:(86)531-8166 3606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 11G20220071-00003 号
致: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积成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媛律师、徐长龙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上刊登了《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
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段188号积成电子有限公司215会议室举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时间为2023年2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2月16日。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证明文件进行查
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11名股东),代表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有效时间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3名,代表股份82,161,9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0534%,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990%。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7名,代表股份25,279,466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939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4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16名(代表24名股东),合计代表股份139,939,1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
提案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表决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由监票人
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并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表决结果比
例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909,1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249,4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3%;反对0股;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909,1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___
史震雷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刘 媛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徐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