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 监事会对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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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
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及《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交地产”
        )的监事,根据中交地产提供的资料,在对相关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后,现对中交地产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
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公允、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
的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障碍,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
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
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
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符合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需要;
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
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号)
                           、《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并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发
展的能力,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在审
议本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履行了回避表决
义务,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
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规定,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未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证券品种募集资金,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
的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
报告;
          《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等相关文件
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规划有利于
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合理投资回报机制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能
切实地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
项符合法律、法规,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日期:202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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