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长春吉大正元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
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公
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二、公司本次更新的发行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综合
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
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增强
公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
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
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
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
四、公司本次更新的《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助于优
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满足公司业务发展所带来的的资金需求,
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行业地位,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提高公司应对宏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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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的抗风险能力,实现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
行,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于逢良先生,该向特定对
象发行事项及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构
成关联交易。该项交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
响。
六、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相关议题中,除《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尚需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其余议题无
需经股东大会审核。该事项后续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以及中国证
监会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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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关于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出席会议监事签字:
毛 彦 冯 焱 刘海涛
于中华 施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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