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威帝股份
股票代码:60302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陈振华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 231 号 3 栋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李滨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宜化街 188 号 2 单元 201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陈新华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 25 号 5 单元 403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陈卫华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茗街 4-1 号 6 单元 2 楼 1 门
一致行动人:陈庆华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鞍山街 21 号
通讯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西路 11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持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
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
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上市公司、公司、威帝股份 指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陈振华、李滨、陈新华、陈卫华
一致行动人 指 陈庆华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股份减持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准则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人(一致行动人)一:
姓名:陈振华
性别:男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 231 号 3 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人(一致行动人)二:
姓名:李滨
性别:男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宜化街 188 号 2 单元 201 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留权:否
(三)信息披露人(一致行动人)三:
姓名:陈新华
性别:男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 25 号 5 单元 403 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留权:否
(四)信息披露人(一致行动人)四:
姓名:陈卫华
性别:女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茗街 4-1 号 6 单元 2 楼 1 门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留权:否
(五)一致行动人:
姓名:陈庆华
性别:男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鞍山街 21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
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
发行在外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陈振华系上市公司5%以上第一大股东、董事、副总经
理,李滨系陈振华之妻兄、陈新华系陈振华之兄、陈卫华系陈振华之妹、陈庆华
系陈振华之弟,且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均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个人资金(安排)需
求而减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
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及股票价格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进一步减持
其在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所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8%;2022
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1,000,00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1.96%;2023年2月21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11,2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减持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公司股份12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2%,减持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股份25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6%,减持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减持公司股份22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0%,减持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
股份种类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变动比
称
(股) (%) (股) 例(%) 例(%)
人民币普通股(无
陈振华 174,364,155 31.02 142,124,155 25.29 5.73
限售流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无
陈庆华 19,221,652 3.42 19,221,652 3.42 0
限售流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无
李滨 1,139,544 0.20 1,014,744 0.18 0.02
限售流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无
陈新华 1,035,300 0.18 776,500 0.14 0.04
限售流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无
陈卫华 892,500 0.16 669,400 0.12 0.04
限售流通股)
合计 --------- 196,653,151 34.98 163,806,451 29.15 5.83
三、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
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陈振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25.29%,按与
现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表决权放弃协议》、
《补充协议》时约
定条款调整所持公司股份放弃表决权部分占公司总股本 20.29%;陈庆华先生与
现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时约定条款放弃
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买卖股票
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数量 减持比 减持期间 减持价格
列 区间
陈振华 大宗交易 11,000,000 1.96% 2022 年 11 月 7 日 3.87-3.87
陈振华 大宗交易 11,240,000 2% 2023 年 2 月 21 日 3.86-3.86
李滨 竞价交易 124,800 0.022% 4.32-4.35
日
陈新华 竞价交易 258,800 0.046% 2023 年 1 月 31 日 4.20-4.21
陈卫华 竞价交易 223,100 0.040% 4.30-4.3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亦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
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义务披露人(一致行动人):陈振华、李滨、陈新华、
陈卫华、陈庆华
日期:2023 年 2 月 23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威帝股份 股票代码 603023
府路 231 号 3 栋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3、 哈尔滨市香坊区电
碳路 25 号 5 单元
茗街 4-1 号 6 单元 2
楼1门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否□ 是□ 否√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 持股数量:196,653,151 股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34.98%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变动数量:163,806,451 股
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29.15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时间: 2021 年 7 月 28 日~2023 年 2 月 21 日
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大宗交易减持、竞价交易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是□ 否√
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 是√ 否□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 是□ 否√
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 是□ 否√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
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页无正文,《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字页)
信息义务披露人(一致行动人):陈振华、李滨、陈新华、
陈卫华、陈庆华
日期:202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