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李秋玲、任月明律师出
席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
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6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3 年 2
月 23 日再次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
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
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
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在公司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田少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9 人,代表股份 159,352,789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31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
股份 155,322,68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9906%。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88 人,代表股份 4,030,1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23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2 人,代表股份 3,806,50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4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 82 人,代表股份 3,806,5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496%。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
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
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五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9,124,8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70%;
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弃权
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128%;
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53%;弃权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218%。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9,124,8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70%;
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弃权
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128%;
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53%;弃权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218%。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450%;
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06%;弃权
股东所持股份的 5.4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128%;
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53%;弃权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218%。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56,642,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99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143,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同意 156,642,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99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143,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56,642,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99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143,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同 意 同 意 156,615,95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所持股份的 29.3226%。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五项议案均获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肖俊民先生、张永璞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与其他 4 名非独立董事和 3 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本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王世岐先生、刘晓冬
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其他 1 名股东代表监
事和 2 名职工监事共同组成第九届监事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党建国
经办律师:李秋玲 任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