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相关文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发行条件。
二 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三、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编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订后的预案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
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投资者对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全面的了解。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
盈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
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等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亦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
并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许 芳:
刘国华:
刘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