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森生物: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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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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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以及《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规定的其它合法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或罢免。监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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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
      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会议通知应当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七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
      开会议,并在会议记录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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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会议期限;
      (三)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
      罢免。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
      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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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
       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应当由监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   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   会议议程;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经与会监事签字
       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保存期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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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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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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