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现就调
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发行方案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调整后的认购对象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均胜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集团”),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
联交易。此前,公司与认购对象均胜集团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认购协议》已作为关联交易事项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披露,《附生
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已作为关联交易事项经过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披露。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拟与均胜集团签署的《附生
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我们认为该协议条
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届时公司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调整公
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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