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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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赵振华、段玮(实习)
见证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多
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届次、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
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议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李世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
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3 日 9: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召开方式均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3 年 2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
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计 25 名,持有股份 136,412,0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7.8078%。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现场中小投资者 6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12,154,4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867%。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
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为 15 人,持有股份 8,607,21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36%。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网络中小投资者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607,2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236%。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对该议案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44,462,331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15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204,723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174%。
  表决情况:同意 144,905,49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1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647,882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9%。
  表决情况:同意 142,347,96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158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090,357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334%。
  表决情况:同意 144,892,49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2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634,882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93%。
  表决情况:同意 144,892,49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2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634,882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93%。
  表决情况:同意 144,892,49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2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634,885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93%。
  上述非独立董事成员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成员。
案》
  对该议案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44,998,59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5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740,982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3%。
  表决情况:同意 144,983,59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5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725,982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1%。
  表决情况:同意 144,983,59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5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725,985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1%。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李世江先生、李凌云女士、李云峰先生、谷正彦先生、韩
世军先生、杨华春先生与梁丽娟女士、叶丽君女士、陈晓岚女士 9 人
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算。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案》
  对该议案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45,036,09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11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778,482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809%。
  表决情况:同意 143,908,959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34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651,351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520%。
  表决情况:同意 145,039,09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1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781,485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954%。
  上述监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新当选的非职工代表监事陈相举先生、高永林先生、田飞燕女士
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王建利先生、王轶皓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
事会,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
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盖章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振华
(公章)                见证律师: 赵振华
                             段玮(实习)
                    签署日期:202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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