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洋新材: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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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6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2]2836 号)天洋新材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99,847,765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88 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 986,495,918.20 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 19,103,773.58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67,392,144.62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月10日全部到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
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验资报告》(会师报字[2023]第ZA1002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公司及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与相关银行于2023年1月17日在上海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3)。
    鉴于全资子公司昆山天洋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天洋光伏”)、
南通天洋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天洋光伏”)、海安天洋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安天洋新材料”)是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
方便子公司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昆山天洋光伏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与中信证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及公司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南通天洋光伏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与中信证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及公司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海安天洋新材料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与中信证
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及公司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昆山天洋光伏、南通天
洋光伏、海安天洋新材料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昆山天洋光伏材料有
    江苏银行股份有   3052018800
    限公司昆山支行     0072810
                            亿平方米光伏膜项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                 南通天洋光伏材料科
      支行                    装胶膜项目
                            海安天洋新材料科技
    招商银行股份有   1219482608
    限公司上海分行        10808
                            亿平方米光伏膜项目
                   合计                      645,988,510.05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昆山天洋光伏与中信证券、江苏银行及公司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
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昆山天洋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
合称为“甲方”)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昆山天洋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5亿平方米光伏膜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
金的金额为3,480.57741万元。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
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
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
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抄送给丙方。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
否与约定一致。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约定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南通天洋光伏与中信证券、交通银行及公司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
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南通天洋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
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南通天洋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太阳能封装胶膜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
的金额为31,209.609579万元。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
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
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
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抄送给丙方。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
否与约定一致。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约定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海安天洋新材料与中信证券、招商银行及公司签订的《四方监管协
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海安天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
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方二海安天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5亿平方米光伏膜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
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
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
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抄送给丙方。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
否与约定一致。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约定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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