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一《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议案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会议须知如下:
一、 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下同)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须在会议召开前 30 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
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
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三、 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要认真履行法定
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如股东欲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发言,可在签到时先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会上主持人将统筹安排股
东发言。股东的发言或提问应当简明扼要,每次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 3 分钟,
每位股东发言不超过两次,主题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超出议题范围,欲了
解公司其他情况的,可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对于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
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
有权拒绝回答。
四、 股东发言的总时间原则上控制在 30 分钟内。有两名以上股东同时要求
发言时,主持人将按照所持股数由多到少的顺序安排发言。
五、 股东不得无故中断大会议程要求发言。在议案审议过程中,股东要求
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须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提出问题。
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进行大会发言。
六、 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在就股东的问题回答结束后,即进行现场
表决。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
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该项表决为弃权。
请股东按表决票要求填写表决表,填毕由股东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票。
七、 会议开始后请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
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本次股东大会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
八、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九、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形
成的决议将在会议结束后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十、 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产生
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十一、 特别提醒:新冠肺炎疫情尚未彻底结束,公司鼓励各位股东采用网
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确需现场参会的,参会期间需全程佩戴口罩,
做好自身防护,避免扎堆聚集,请予配合。
十二、 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04)。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3 月 3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卓越大街 2379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召集人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 主持人
董事长林上炜先生
五、现场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介绍现场出席人员到会情况
(三)主持人宣读会议须知
(四)主持人提名并选举本次会议计票人、监票人,全体与会股东举手表
决确定
(五)宣读议案
股票发行方案论证的分析报告>的议案》
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对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
人员就提问进行回答
(七)现场投票表决
(八)主持人宣布暂时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会议主持人宣布复会,宣布表决结果,宣读会议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与会人员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的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参考《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规定,公司已经编制《长
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
的分析报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发布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的分析报告》,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议案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
规定与本次交易相关安排存在不一致之处,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国家最新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
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等与本次发行
股票具体方案有关的一切事宜;
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
见;
修改、签署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保荐协议、
中介机构聘用协议等;
的规定,及有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审
核意见,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并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做出补充、修订和调整;
作过程中的所有协议以及其他重要文件,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根据实
际情况调整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设立、调整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的相关具体事宜;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过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范围之内,在需要时与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投
资者签署其他必要法律文件;
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份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
关事宜;
条件发生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
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证券监
管部门要求(包括对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审核意见)、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
情况,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
事宜;
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
可酌情决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向特定对象发行政
策继续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该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核准,则本授权的有效期自
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成日。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
议。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