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助的计划或安排。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
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