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3 证券简称:中航机电 公告编号:2023-028
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公司
现金选择权行权暨实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票(证券简称:中航机电,证券代码:002013)自 2023 年 2 月 8 日开市时起开
始连续停牌,此后进入现金选择权派发、行权申报、行权清算交收阶段,不再交
易,直至实施换股后,转换成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
电子”)本次发行的 A 股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挂牌交易。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
票按照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相应将其持有的
公司股票过户给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航科工”)
。
东将以 10.33 元/股的行权价格获得现金对价。标的股票(即中航机电股票)参考
股价与现金选择权约定价格溢价比未超过 50%,同时,本次现金选择权所含权利
的 Delta 值的绝对值未低于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将采用交易系统方式提供现金选择权(系
统申报时显示为“现金选择权”业务),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后文“三、申报行使
现金选择权的方式”之“(一)行权确认”。
将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中航电子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相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
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上市公司合并中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
公司股票。
因换股而持有中航电子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的原中航机电股票投资者,其持
有中航电子 A 股股票的持股时间自中航电子 A 股股票登记到沪市 A 股账户中时
开始计算,其未来获得中航电子派发的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上述规定。
不构成对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建议,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欲了解本次交易方案详情,应阅读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披露的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及相关文件,并及时关注公司发出的
相关公告。
除本公告另有定义,本公告中有关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具有相同
的含义。
一、有权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
获得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可在申报期间(2023 年 2 月 17 日至 2023 年 2 月 23
日之间的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内以其所持有的中航机电股票
按照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全部或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相应将其持有的公司股
票过户给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中航科工。
二、现金选择权的基本条款
(一)现金选择权的代码及简称
代码:038040
简称:机电 JDP1
(二)现金选择权的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代码:002013
标的证券简称:中航机电
(三)现金选择权的派发方式
现金选择权的派发以本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2023 年 2 月 7 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的证券账户在各个交易单元持有的可
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数量派发。
位派发。
单元(证券公司营业部),且在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均持有中航机电股票,则
现金选择权的派发以本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该股东的证券账户在各个交易
单元持股数量,按照持股数量大小排序依次派发,直至实际派发数量等于该股东
应享有的现金选择权数量。
(四)现金选择权的派发比例及数量
中航机电股东所持每 1 股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将获派 1 份现金选择权
权利。本次现金选择权派发数量为 1,524,232 份。
(五)现金选择权的上市安排
不上市交易。
(六)现金选择权的行权比例
行权比例为 1:1,即现金选择权持有人每持有 1 份该等权利有权向现金选
择权提供方出售 1 股公司股份。
(七)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 10.33 元/股。
(八)现金选择权的价值及 Delta 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的
计算方式,本次派发现金选择权所含权利的价值为 0.05 元,Delta 值为-0.18。
(九)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方式
采用交易系统申报的方式。
(十)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期间
申报期间(2023 年 2 月 17 日至 2023 年 2 月 23 日之间的交易日)上午
(十一)到期后未行权权利的处置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结束后,未申报行权的现金选择权将予以注销。
三、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方式
(一)行权确认
在交易系统申报期间,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份托管的会
员单位提交行权申报指令。
行权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现金选择权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营
业部识别码、行使现金选择权份数等内容,并按照深交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行权申报指令在当日竞价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
根据深交所交易系统 S 日(S 日指交易系统申报期间的任一交易日,下同)
接收的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 S 日日终进行清算,并在 S+1 日交收时点按照
逐笔全额非担保的原则进行交收。
(二)行权前的确认事项
权的数量不超过其证券账户中拥有的现金选择权权利数量,且证券账户中有足额
的中航机电股份。对于已经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冻结或法律法
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的股份,应经合法程序取得质权人、第三方或有权机关相
关的书面同意或批准,并且应于申报前解除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如果有
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在申报期间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数量大于其证券
账户中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则有效申报数量为该有权行使现
金选择权的股东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如果有权行使现金选择
权的股东在申报期间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数量等于或小于其证券账户中实
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则有效申报数量为申报的现金选择权数
量。
其上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若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被司法强制扣
划的,则该部分股份已申报行使的现金选择权自司法扣划发生时起无效。
报的投资者,应当不晚于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将相应股票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
至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划转后方能获得现金选择权派发),在现金选择权派
发日,该部分股票对应的现金选择权将被派发至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投资
者在申报日仅能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进行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
不晚于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的前一交易日办理提前购回手续。
晚于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办理提前购回手续。
申报期截止日期间进行转托管等可能导致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证券账户托管交
易单元(证券公司营业部)变更的行为,将导致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无法行权,
因此特别建议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在上述期间避免转托管等可能导致有
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证券账户所在交易单元变更的行为。
(三)行权期间股票交易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公司股票停牌。
(四)行权结算的具体流程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易系统申报期间的任一交易日 S 日,根据深交所 S
日收市后发送的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记录,对当日行权申报进行有效性检查和逐
笔清算,并将清算结果通知公司和各股东所在的结算参与人。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 S+1 日最终交收时点 16:00 点,根据 S 日的清算结果,
对 S 日的行权申报进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具体过程为,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按申报顺序检查对应投资者账户内可用现金选择权和可用行权股份是否足额,以
及上市公司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可用资金是否足额。上述证券和资金均足额
的,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现金选择权行权交收。
(五)申报期满后,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证券账户中未行权的现金选
择权将予以注销
(六)费用
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方式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所产生
任何费用自行承担。
四、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为中航科工。中航科工经营状况稳定,资产规模较大,
盈利能力较强,资金储备充裕,流动性情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履约能力。
五、现金选择权派发及实施的预计时间表
日期 事项
年 2 月 23 日之间的交易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公司于申报首日至截止日刊登提示性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公告,申报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3 日下午 3 点整
公告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
(预计)
以上为预计时间表,具体时间以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相关权利的说明
虽然本次吸收合并为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提供了现金选择权,但并不
意味着强制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必须接受本公告中的行权价格并相应申
报股份,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可以选择按本公告中的价格将相应股份转让
给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或者选择转换为中航电子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七、关于换股所涉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现金选择权派发完成后,中航机电将进入终止上市程序,中航机电股票将按
照换股比例转换为中航电子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相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
公司股票包括上市公司合并中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
票。
因换股而持有中航电子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的原中航机电股票投资者,其持
有中航电子 A 股股票的持股时间自中航电子 A 股股票登记到沪市 A 股账户中时
开始计算,其未来获得中航电子派发的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上述规定。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公司: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荣霖
电话:010-58354876
传真:010-58354855
电子邮箱:avicem@avic.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五号院 A 座 25 层
邮编:100028
特此公告。
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