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伦电子: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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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06       证券简称:概伦电子        公告编号:2023-016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 年 2 月 22 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694.08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43,380.44
      万股的 1.60%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2023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
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批准公司以 2023 年 2 月 22 日为首次授予日,按照 18.4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
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10)。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公告编号:2023-013)。
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
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
意见
  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
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2023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不
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
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2023 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
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2 月 22 日为首次授予日,按照 18.41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 1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694.08 万股限制性股票。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2023 年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概伦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
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 年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计划或安
排的情形。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22 日,并同意按照 18.4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694.08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
他重大事项。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25%
   第一个归属期
               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归属期      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           25%
   第三个归属期
               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           25%
   第四个归属期
               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
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
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次授予时公司
      职务类别            性股票数量
                                  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万股)
一、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中国籍员工(135 人)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外籍员工(42 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177 人)       694.08     80.00%     1.6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准的《2023 年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三、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
前 6 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并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对首次授予的 694.0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
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近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的历史波动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
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
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    需摊销的
制性股票数量     总费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
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2023
市规则》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2023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及《2023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规定;随着本次授予的
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
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
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有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三)《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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