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在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金融
业务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 号)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总会计师任组长,为风
险防范处置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审计监事部、法律合规部和
董事会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小组,由财务部
负责人任组长,负责风险防范和处置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
财务部、审计监事部、法律合规部和董事会工作部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四条 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公司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
的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 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主要包括: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的沟通,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
效。
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披露
第六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报
告。
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前,应当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
证》《营业执照》等监管部门审批文件和经营资质,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期间,应当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定期报告和
经审计的年度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经营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
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防范处置程序与措施
第八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管指标的;
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
计报告的;
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
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的;
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了解情况
后及时向董事会汇报,任何人和部门不得瞒报、晚报、漏报。
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小组应当向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监管机构等单位了解情况,
并制定风险处置措施。
第十条 风险处置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第十一条 风险处置措施经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根据
实施效果及时调整措施或中止风险处置程序。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二条 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
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必要时调整相关业务比例。
第十三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要
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
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