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空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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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事
前收到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事前认
可意见: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
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
可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方式公允、合理,发行方案切
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三、《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制定的发行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四、《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制定的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所
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五、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事前
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宫殿海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该安排符合公司未来发展及
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六、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公允、合理;该关联
交易的实施体现了认购股份的关联方对公司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属实、完整,公司
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
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历次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八、《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
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九、《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
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
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十、
   《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
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符合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十一、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宫殿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的要约收购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
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
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宫殿海先生已承诺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 36 个月内不转
让。因此,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前提下,收购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十二、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
关事宜涉及的授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推动
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窦林平 张善英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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