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9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三)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2 月 22 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2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2 日
(2) 会议地点: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华街 21 号公司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剑嵩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112,698,8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534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7,581,3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4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2 人,代表股份 2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独立董事张诚先生因工作原因,以通讯的方式出席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
务所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280,2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276,9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663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3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276,9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663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3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276,9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663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3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276,9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663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3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李泽宇、徐立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
《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