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
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
保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审议的担保事项中,担保对象为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的主体,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孙公司
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詹伟哉 梁 融 孙进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