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峰电子: 铜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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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
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
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条件。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
决。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等规定,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发行的审核意见和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
决。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制定的《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
决。
  四、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制定的《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
阶段、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充分,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
决。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投
资建设新能源用超薄型薄膜材料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该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保证公司业务持续健康
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
决。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以及
《关于公司与大江投资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控股股东铜陵大江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投资”)承诺认购不低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20%(含
本数),且本次发行完成后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30.00%。公司与大江投
资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因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法律依据、审核方式等发生了
变化,公司拟与大江投资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安
排符合公司未来发展及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关联交易定价遵
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
决。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
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
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
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
决。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具体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本次发行的顺
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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