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装建设: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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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致: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审阅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公司本次拟提名的独立董事黄泽民先生,具备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本次独立董事提
名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情形。
  同意提名黄泽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1、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情况
下,公司拟将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
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
可以进一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
者的利益。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或需提前归还时,公司有能力归还。
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形。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
限届满,公司将该部分用于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同时,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也未超过12个月,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是公司根据目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调整,不存在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议案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文无正文,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庆刚               朱    岩
肖幼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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