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华自科技”)的委托,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南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
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
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
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
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目 录
正 文
一、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
司整体变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1360号)核准,公司于2015年12
月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并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华自
科技,股票代码:300490。
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松路609
号;法定代表人为黄文宝;注册资本为32,782.4407万元;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
范围为:水利、电力及工业自动化设备、辅机控制设备、输配电控制设备的研究、
开发、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信息传输技术、新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
广服务;计算机软件、硬件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信息化及系统集成总承包;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的销售;安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电力设施承装、
承修、承试;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膜工程的施工及运营维护;水污染治理;污
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水处理膜产品、水处理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安装
和运营维护;新能源系统、新能源汽车充(放)电桩、储能电站及储能系统的设计、
研发、生产、销售、建设、运营、技术咨询及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
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
有限公司。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公司确认、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 职业字
[2022]13668号《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2]7467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
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
案。
根据《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载明事项
经查阅《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包含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
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附则等。
经核查,本所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
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32人,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
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次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文宝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激励对象的原
因在于:黄文宝先生自2009年起担任公司董事长,属于公司核心管理者,对公司
的历史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以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等重大决策
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本激励计划将黄文宝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和发展需要,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
合理性。
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制定了《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以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8.4.2条
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7%,占本次授予权益总数的5.50%。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
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序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数的比 公告时股本总
号
股) 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小计 410.00 41.00% 1.24%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共计 23 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共计 32 人) 945.00 94.50% 2.87%
预留授予部分合计 55.00 5.50% 0.17%
合 计 1,000.00 100.00% 3.03%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分
配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四)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8.4.5条的规定。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
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
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
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
间内归属: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最终日;②公司季度报告、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④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
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
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 排如下
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
第一个归属期 50%
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
第二个归属期 50%
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
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
不得归属。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根据
《激励计划(草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规定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8.4.6条的规定。
(1)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
留授予)为每股 8.10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8.10 元的价格
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
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与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
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6.20 元的 50%,为每股 8.10 元。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6.10 元的 50%,为每股 8.05 元。
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4.39 元的 50%,为每股 7.20 元。
④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62 元的 50%,为每股 6.81 元。
据此,本所认为,前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8.4.4 条的规
定。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
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适当人选;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 理归属
事宜: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
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适当人选;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各
自归属前的任职期限。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净利润目标值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年 20,000 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年 35,000 万元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各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结果 各年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M)
P≥100% M=100%
业绩目标达成率(P) 80%≤P<100% M=80%
P<80% M=0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正在实施的所有股权
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业绩考核目标
不属于公司对投资者作出的业绩预测和业绩承诺,下同。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若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
予,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 2023 年第三季度
报告披露后授予,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
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净利润目标值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 35,000 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年 55,000 万元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各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结果 各年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M)
P≥100% M=100%
业绩目标达成率(P) 80%≤P<100% M=80%
P<80% M=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核评级,并
依照激励对象考核评级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
为 A、B、C、D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系数(N) 100% 80% 0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M)×个人层面系数(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 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指标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
盈利情况及企业成长的最终体现;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环境、历史业绩、行业特点、
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
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置了 2023 年-2025 年净利润目标值分别不低
于 20,000 万元、35,000 万元和 50,000 万元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次激励计划的公
司考核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
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据此,本所认为,前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的相关规定符合《管理
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及《创
业板上市规则》第 8.4.6 条的规定。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中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调整方法
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
生异动的处理及争议解决、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
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此,本所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已包含了《管理办法》规定的必要
内容,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应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
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如下:
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
事会审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回避
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管理办
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并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
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
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还须履行下列程
序:
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
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
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理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相关事宜。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
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尚
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为“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
定”,职务依据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32人,
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所有激励
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
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文宝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激励对象的
原因在于:黄文宝先生自2009年起担任公司董事长,属于公司核心管理者,对
公司的历史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以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等重
大决策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本激励计划将黄文宝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
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
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监事会将对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
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
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管
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还应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本次激励计划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说明,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
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
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情形。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三、本次激励计划应履行的程序”所述,《激励计划
(草案)》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保证了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
合理性,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
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
法律、行政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八、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公司董事黄
文宝、佘朋鲋、袁江锋、苗洪雷已回避对本激励计划事项的表决。
据此,本所认为,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了
回避表决,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
定程序。
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还应就本次激励计划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施。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贰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莫 彪
经办律师:
周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