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华
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就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拟签订储能电站 EPC 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桂东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能新能源”)为公司控股股东长沙华
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孙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桂能新能源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原则,经交易各方
充分协商,价格公允合理,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经营发
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公司关联
董事应当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德明、黄珺、金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