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亿 道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
董 事 会审 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二月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含)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专业会计知识的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
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五)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七)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八)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九)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意见;
(二) 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的说明;
(三) 对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包括以下工作职责:
(一)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时间安排;
(二)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
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
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形成书面意见;
(五)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
(六)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
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七)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原则上应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