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道信息: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2月)

证券之星 2023-0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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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 圳 市亿 道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
董 事 、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
   股 份 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二月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亿道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客观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
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
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
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二)   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
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
的限制。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
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离职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深交所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
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第三章 配偶及近亲属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在线填报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提供《关
于本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
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
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
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
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
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
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
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
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锁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
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
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
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
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
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三十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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