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道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2月)

证券之星 2023-0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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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 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深
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
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并送达监管部 门备案;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
响的,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本制度,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 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 简称 “重
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 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
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 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 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 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
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
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
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
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
上的不公平。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
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 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
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 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
方式。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 质量、
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
  直通披露的公告范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 需要
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
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 在重大差
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
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 决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
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
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
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 于下一交
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
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
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 项虽未
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 策产生
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前三
个月、 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
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 变更披
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 面申请,
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 以调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说明无法
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 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 董事 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 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状况、技术趋势以及公司 所处的
行业地位等;
  (二) 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期内发布的重要政策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 结合主要业务的行业关键指标、市场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等 因素,
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盈 利能力的
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上,或者净利
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并说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的 各项措施:
  (一) 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 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 否与行
业趋势一致;
  (三) 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四) 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 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披露下列可
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 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 场占有
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术、关键设 备、经营
模式等可能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等;
  (二) 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 降等;
  (三) 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财务 费用增 加、
债务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或提高借款条件等;
  (四) 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 滑或者 增长
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五) 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
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 事务所提
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
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非标准审
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 定期报告
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
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
  (五)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出现第三十三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
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 及时披露
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公司未及时披露、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以对其
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 定时,及
时予以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情形,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第二节   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
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 性陈述,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
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的,应当在不晚于 第一季度
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拆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触及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者期限)
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 重大事
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实施,董事会应
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 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
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 正常履职
行为。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 书面授
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 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
者《上市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 ,办理信
息披露与股份管理等事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对重大信息的报
告、审议和披露等事项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信息披露管理部 门负责配
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
  (二)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 息披
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 利,董事
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 时间获悉
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
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执行
情况。
  (四)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 提出处理
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 证券交易
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 中披露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第五十一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应当及时
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 项 的 情况
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 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 要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 程序并对
外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
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 审议;董
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监事
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
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敦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
规范,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 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
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 各方不得
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
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
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同时应当说明原因和替 代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执行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 律法规、
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 可能会
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 随意扩
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 息暂
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
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
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
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
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微博、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个人主 页等;以
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 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十八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对外披露。
 第六十九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特定对象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 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
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
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
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
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 访或者调
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 亲笔签字
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 内回复特
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 改正,对
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
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第七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 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
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追究其法
律责任。
  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 处理结
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或 者本 制度 与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 方面的相
关培训。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修改内容适时更新。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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