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
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
的立场,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股票发行注册制
相关制度文件,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相应调整。调
整后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预案、论证分析报告、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涉及关联
交易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
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
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进行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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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步湘 张辉玉 杨毅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