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二、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的调整及调整后的方案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方案切实可行,与公司发展战略具有协同
性,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保障公司的长久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
行业及公司的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长远利益;
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增
强公司控股权的稳定性,进一步提升公司资本实力,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稳定经
营,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平稳发展,实现长期经营目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
成后,公司整体财务状况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实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符合公司
全体股东利益;
五、公司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根据《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同意对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签署《共
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前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修订
稿),相关主体均对此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
七、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了《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论证分析报告》,前述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募集资
金适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
交易,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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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成龙 王波波 杜程程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